高新技术

以下资料由创捷提供

第一部分: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内容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企业金字招牌

1、优势:

Ø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企业重要资质;

Ø         每年可以为企业减免10%企业所得税;

2、目标企业

Ø         重点是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型企业;

Ø         成长性比较好的企业也可以;

3、注明:生产的产品不一定要是高新技术产品,只要生产环节采用了比较先进的技术,只要企业有研发投入、有专利都可以申报。一些暂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可以现在开始指导企业做达标工作,明年上半年再申报。

二、         我们的服务方案

1、第一阶段:企业评估与量化指标论证

1)    2006年、2007年、2008年销售额分析

        销售成长性评价;

        2006年、2007年、2008年总资产分析

        总资产成长性评价;

2)    2006年、2007年、2008年研发投入核算

3)    自主知识产权:(2006年、2007年、2008年授权专利才有效)

        一项发明专利:

        至少6项实用新型或外观;

4)    科技成果转化:

        3年中年均4项,至少12项以上;

5)    研发体系软实力评价:(发挥空间很大,材料的准备非常关键)

        研发项目立项制度;研发投入核算制度;研发机构设置评价;产学研情况评价;研发绩效考核评价

2、第二阶段: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

1)    自主知识产权完善解决方案

2)    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包装方案

3)    研发投入审计风险规避,完善的辅助帐措施

4)    研发体系软实力包装:提供科技厅内部规范模版

3、第三阶段:材料包装

科技厅内部模版,实操性非常强

4、第四阶段:材料审核

科技厅专家进行内部预审,及时给出修改意见

5、第五阶段:最后确认,材料正式提交科技厅

6、第六阶段:评审全程把关,确保通过

注:所有材料的准备都是依据科技厅内部模版,确保材料准确到位;材料必须预先提交科技厅专家审核通过,最后才正式提交,确保万无一失;评审环节全程掌控,100%保证通过。

 

第二部分  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相关服务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1.    颁证机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     

2.    办理方式:普通受理和加急受理两种方式;

3.    主要优势:计算机原程序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4.    直接用途: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认证的前提,是版权国家证书;

5.    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    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    软件的鉴别材料:

n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n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6.      相关的证明文件:

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    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    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    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7.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流程:

1)    传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您传真或扫描身份证明;

2)    您支付费用[企业付申请费,个人付首笔费],电子邮件提供源代码和文档;

3)    编写申请文件发给您,您将签章后的原件邮寄反馈;

4)    专业人员审核、编制全部申报材料,办理申报,领取受理通知书;

5)    领取并送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      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

1)    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    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    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9.      办理时间:

1)  普通代理: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2)  加急代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  特急代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以上期限不包括资料补正期限。

 

第三部分  办理双软认定相关服务

一、软件产品认定

1.    优势:是国家对计算机软产产品的证明文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3.    软件产品登记的条件: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

1)    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2)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624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    软件产品开发情况:

1)    登记的申报企业只能为一个。若该产品属于多个企业共同开发或软件所有权共同所有,则申报企业只能选择一个企业对该产品进行登记。

2)    若软件产品属于多个权利人共同所有,其中一个企业要对该软件产品进行登记,须其他权利人出具同意书。同意书上必须注明以下两点:

Ø       本公司/个人放弃对软件产品:(产品名称)的登记权利;

Ø       本公司同意由(申请登记企业名)对该产品进行登记。并加盖企业公章才能生效。

Ø       如该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为个人所有,须出具该著作权人与申请企业的关系证明及同意书。

6.    软件产品申报所需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通过“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以“导出数据”生成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等;

5)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授权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7.    软件产品登记办理时间:

软件产品登记每月集中审理一次。申报企业在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到相关部门。

二、软件企业认定

1.    认证优势:至少拥有一个软件产品的企业可以经过本认证后享受国家一切有关双软企业优惠;

2.    、认定条件: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3.    软件企业情况: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办理软件企业认定:至少要有一个已办理登记的软件产品,该产品必须是由申报企业自主生产,并拥有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产品证书转让方式获得的产品不符合要求。对于从事软件出口加工服务、软件技术服务等,但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申报企业,只要提供相关合同等证明及情况说明报告(说明本企业为以上两种企业类型中的哪一种及提供何种的服务),可以不用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    、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

2)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以“导出数据”生成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报带齐原件备查);

4)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必须为税务部门盖章的“完税表”)复印件;

5)    本项材料原则上要全部提交,但具体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如欠缺部分报表,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报告;

6)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格式见附件);

7)    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格式见附件);

8)    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9)    组合式产品软件格核算标准[该表为组合式产品(软、硬件配套销售)专用,作为销售发票附件使用,格式见附件]

10)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11)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12)             软件收入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或提交发票列表(详细要求见填报说明);

13)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14)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6.    、软件企业认定办理时间:

软件企业认定每个季度集中审理一次。申报企业在每个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把申报材料报送。

注:以上所提日期如遇双休或节假日,则在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否则将视作逾期,推作下批申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