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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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区域 |
项目细分 经营期分 |
优惠税率 |
减免税期 |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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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所有生产性企业 |
10年以上 |
15% |
2年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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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
一般生产性企业 |
10年以上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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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 |
10年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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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
中外合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
15年以上 |
15% |
5年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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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投入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
10年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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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型企业 |
10年以上 |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低于10%的按1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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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技术型企业 |
10年以上 |
按税法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低于10%的按1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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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投资和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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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区域 |
投资者 |
再投资/追加投资企业类型 |
优惠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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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
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 |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40% |
再投资不满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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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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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国投资者 |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
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和优惠税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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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鼓励类项目 |
3. 地方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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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区域 |
企业类型 |
优惠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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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
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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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的普通区域 |
一般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
在相应的优惠税期内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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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 |
免征 |
4. 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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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区域 |
适用企业 |
优惠方式 |
优惠税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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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
出口退税: |
- 煤炭出口退税率: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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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软件开发企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以及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退税优惠截止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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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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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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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区域 |
优惠税种及优惠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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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
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一律减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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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征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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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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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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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稅,自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