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指南

以下资料由创捷提供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二、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
    (二)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体经营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左上角)。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5)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2.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5)负责人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6)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四)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4.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五)零散税收纳税人
    因临时开票及临时征收税款而设立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不需提供上述申请资料,仅按代开发票规程要求资料提供即可设立。
    (六)纳税人注销后,重新设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3、核对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原件。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即时 
    五、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

3元/本

广州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转发《关于调低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2007]25号)

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

2元/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封皮

3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