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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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按照投资比例共同分享利润或收益的股份式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特点如下:

  1.投资方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自有资本由国内外投资者分别投入,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进行投资。

  对作为投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合营企业各方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程序确定各方的实际投资比例和出具验资报告。其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


2.分成和风险分担方面

  合营企业是以合营各方投资占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收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投资本金回收方面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得减少(缩小生产规模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除外),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回收只能是通过合营企业中分得的红利或在经营期满清算后,按合营各方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残值的办法获得。


4.经营期满后财产处理方面

  合营企业的财产自始自终均为合营各方共有,经营期满后,合营企业须进行清算,并按合营各方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残值。

5.经营管理方面

  合营企业是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其经营管理形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商定,按合作合同约定的条件(含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

  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条件)而共同组织的契约式经济组织。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合同加以规定。这些权利和义务,主要有:收益分配比例、风险和亏损分担比例,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比例等,一般不与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直接相联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主要不同点如下:


   1.投资方式不同。

  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大部分或全部由合作外方提供,中方仅以场地使用权、厂房、配套设施等作为合作条件,而且可以不作价投入和计算各方的出资比例。(早期房地产项目比较多)

   2.收益分配不同

  合作经营企业获利后,其收益不是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是根据合同中事先商定的利益分成比例进行分配。允许在合作经营初期,外商的分成比例大些,中方小些,以后中方逐年增大,外方逐年减少。(早期酒店项目多采取这种做法)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作经营期间,外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回收其全部投资:(1)在合作经营期内可通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回收投资本金,也可以用加速折旧,每年从提取的折旧费中偿还外商当年应回收的投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2)采取前期增大外商分成比例的方法。(如早期的酒店和高速公路项目多采取这种做法)

    4.剩余财产的处理不同

  若外商的投资本金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的,合作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早期的酒店和高速公路项目多采取这种做法)

    5.组织管理方式不同

  合作经营企业是否组成企业法人,是否成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不作硬性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可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都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以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的形式进行。

  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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