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省名公司注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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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冠省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县(区)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企业,其名称冠以广东广东省字样,而不冠当地市、县行政区划名的,都属于冠省名的范围(以下简称冠省名)。

    
第三条  根据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企业冠省名必须报经省工商局核准。未经省工商局核准,各市、县(区)工商局不得给冠省名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发展高科技产业,增强竞争力,申请冠省名的企业一般应重点生产型和科技型企业,其他行业暂不办理。

    
第五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被国家或省的商标管理部门评为驰(知)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企业;
    
(三)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开发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的;
    
(四)连续两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  
    
(五)开发的新产品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

    
第六条  新设立企业申请冠省名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全体股东或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
    
(二)股东出资协议书或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会议纪要(独资企业提交投资者批文);
    
(三)股东(发起人)或者组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被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项目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已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冠省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投资者或主管部门的批文);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原企业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高科技企业还应提交省科委的认定证书;有驰名商标的应提交有关证书;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鉴定书;连续两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提交税收票证。

    
第八条  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冠省名的,注册资本应在五千万元以上,集团核心企业与控股企业资本合计达八千万元以上,并具备《广东省企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试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按该办法第十条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私营集团有限公司暂按省工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粤工商[1993]5号执行。

    
第九条  企业申请冠省名,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市)登记主管机关初审同意后,才能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并发给《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冠省名驳回通知书》。私营企业冠省名的由省局直接受理登记,也可委托市、县工商局登记。

    
第十条  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申请人应在保留期内办理完毕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登记主管机关在办理完毕后的10天内将《企业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一并报省工商局。

    
第十一条  经省工商局核准冠省名的企业需变更名称的,应填写《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报省工商局重新核准后,原登记主管机关方能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冠省名企业经核准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原登记主管机关应将以下情况报送省工商局:企业名称、核准注销日期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期、原经省工商局同意其冠省名的核准通知书文号。

    
第十三条  冠省名企业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所隶属企业的名称。该分支机构名称可由原登记的市或县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核准即可。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另立名称。

    
第十四条  冠省名企业转让名称的,按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同时,受让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市、县工商局对企业冠省名申请材料应当按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协助省工商局做好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劝其改冠当地市、县行政区划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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